工伤保险条例讲解: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别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组成职员或者参加鉴别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本条规定的是劳动能力鉴别工作的原则和回避规范。
劳动能力鉴别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客观”,是指在劳动能力鉴别过程中实事求是,针对工伤职工业已存在的实质病情,根据劳动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客观是科学鉴别的基本条件,无论是医疗专家组的鉴别建议,还是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别结论,都要坚持客观的规范。“公正”,就是指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的员工和医疗专家组的专家,在对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别的过程中,应以公正的态度,做到不徇私情,不做出有失公允的鉴别结论。
劳动能力鉴别中的“回避”,主如果指为确保劳动能力鉴别工作的客观、公正,经当事人申请,对与当事人或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鉴别的医疗专家,需要其回避,不能参与劳动能力鉴别工作。这里的“利害关系”,是指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鉴别的医疗专家,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同学、同事关系,或其他诸如财产利益等的关系。假如让其参加鉴别工作,大概致使劳动能力鉴别的结论有失公允。条例规定回避规范,能保证鉴别工作的客观公正,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