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学生没有完成学业需要而到用人单位进行实习,这是社会实践,本质上人是一种学习行为。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大概获得实习单位发放的部分补贴,但更多的是学生本人或学校需要向实习单位缴纳实习成本。在此类实习过程中,在校学生与实习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
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在校学生借助空闲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勤工俭学的主要为了贴补学费,而不是以此作为生活的主要来源,其获得的收入并不是劳动给付,不受劳动基准法的调整。在校学生勤工俭学期间,并未从组织上融入所在单位,不是其成员。用人单位也没将它作为正式职员的意思,两者之间的关系应认定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